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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生产方,与客户签订为其生产服装的加工合同,全部大货做完后,客户以百般理由刁难不收货,最终只收走了全部大货的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大货就蛮横的拒收了,已收走的货品价值人民币 81366元,客户前期支付了总货款的定金是 76260元,也就是还差我司欠款:人民币5106元。由于当初合同签订的是含税价,所以客户要求我司开具已支付的76260元的增值税发票给他。我司以其蛮横无理的拒收货品以及还欠5106元已收走货品的欠款为理由,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方现在要追究我司的法律责任,请问,打官司的话,我司会败诉吗?

公司企业
2015-11-25 11: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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