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A(买方)通过书面的方式向B方(卖方)寄出了不付承诺期限的购买要约。该书面要约主要包含下列内容:“A拟以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生产的制造设备(以下称本案设备)。A将于2月5日在B的公司接收本案设备,届时A向B支付500万元的贷款。”在足足等了20天后,买方A仍然没有等来B的回音。因此,1月27日,A向B寄出了撤回要约的书面通知。不料,由于邮局原因延误了送达时间,直到2月3日才到B处。 在此期间,B一直在就是否应将本案设备买给A的问题调查、了解A的资金实力等情况,并最终确认A在资金实力等方面不存在问题。于是,B便于1月30日将承诺书寄出给A,于2月1日送达A处。承诺书:“B同意以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本安设备买给A,并于月日交货。” 卖方B从向A寄出承诺书的同一天即1月30日着手向A交货的各项准备工作。虽然,B于2月3日收到A寄出的被延误送达的撤回要约通知书,但其仍认为因该撤回要约通知书是在自己发出承诺之后到达己方的,故不发生效力。所以B继续在为向A交货做准备,并于2月5日要求A接收本案设备切支付货款。 问:本案中AB之间的买卖和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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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你们之间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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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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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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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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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