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从XX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地下一层区域,花车(2平)和店铺(8平),与出让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协议,租赁合同期限为4年,约定自交屋验收之日起,每年按照总房款大概8%支付租金收益,此期间的经营租赁权益授权给胜利广场代为出租,现合同到期,胜利以经营不好为由,拖欠我们一年的租金,请问
店铺
1.我可以以经营不好,虚假宣传主张退铺?
2.主张拿到拖欠的一年的租金+利息?
3.产权办理与不办理有什么区别?(办理要缴纳很多的税,目前出租不出去,基本就是死店)
花车
1.我可以以办理不了产权为由,主张退铺。(已咨询房产,2平方面积太小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且合同内有注明交屋起365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
2.主张拿到拖欠的一年的租金+利息?
综合
1.此区域店铺+花车 合计业主160户,我可以主张集体诉讼?
2.可以以此区域的名义,成立业主委员会,与胜利交涉,申请重新规划此区域,整体招商给餐饮项目的决议,需要得到百分之多少业主的同意,才可以代表全部业主。
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