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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老板做了四个月的活,老板说试用期是3个月,我做的是电工,老板什么社保、保险都没帮我交,现在老板突然说不想要我了,想让我自动离职,说我不符合这份工作,我现在怎么办?我老婆和孩子都需要我养,孩子才满一岁,遇到这样老板真是让我没活路呀!!求各位大神帮帮忙,怎样才公平?

合同纠纷
2015-11-07 01:00: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老板支付四个月的工资。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的行为了,为了更好的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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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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