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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位律师您好:现将详细情况写明,望你们指点我姐妹二人,父母均已去世,母亲1994年去世,在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父亲2003年去世,去世后我与妹妹没有对父母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从2003年至2005年两年期间妹妹一直将父母留下的房产对外租赁,因父亲去世后,我去深圳儿子家居住了近一年半时间,对妹妹将房屋租赁的事毫不知情,2005年11月16日我接到法院传票,得知我已被妹妹起诉,起诉案由是遗嘱继承,并且妹妹拿出一份父亲在1999年10月28日立下的一份经公证的遗嘱,遗嘱内容大致如下: 主遗嘱人:XXX,男,1916年8月5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 我年岁已高,身体日渐不支,为了防止子女日后为房产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 我老伴XXX,于1997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去世,我们共有两个女儿,大女儿XX ,小女儿XXX,我们在XXXXXXXX处共有房产一间半,建筑面积28.56平方米,(房产权证号X房私字第XXXX号)该房属于我所有的部分,在我百年后遗留给我的小女儿XXX继承。 另外,我在上述房产的基础上,在上面及其周围建有私房,约有50余平方米,建此房的钱是我小女儿XXX出的,此房未办正式建筑手续。在我百年后此房应归小女儿XXX所有。 此遗嘱一式两份,我存一份,市公证处存一份 代书人 :王 杰 立遗嘱人XXX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手印 附页: 兹证明XXX(男,一九一六年八月五日出生,现住XXXXXXX)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要求王杰为他的代书人,在公证员王杰、助理公证员吴天面前,由代书人王杰代书所立前面的遗嘱。遗嘱人、代书人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按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公证处 公证员 王杰 市公证处印章 经律师到法院复印卷宗,在我看到这份遗嘱时我呆了,父亲在世时我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况且父亲在世时从未对我讲过他立有遗嘱一事,父亲住院期间一直由我照顾(因妹妹上班,当时我已退休在家怕影响她工作,)出院后在家休养也在我在家里照顾,妹妹也一直称上班忙没时间。我找到妹妹质问此事,她说反正父亲已立遗嘱,她就要继承。 按照遗嘱内容,我将分到4.76平方的房屋,母亲留下的存折2万元,以及父亲的工资卡及去世后的丧葬费,抚血金,全部被妹妹霸占,我找妹妹询问房屋如果按遗嘱继承,那父母留下的财产如何分配,她称已花完了。而且她已将房子卖于他人,只是草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现在妹妹起诉我的官司在一审判决中,已开过庭,现在还没有下判决书,法官在开庭时称按遗嘱内容有房产证的28平方,按继承分割,妹妹23平方,我得4平方,遗嘱后半部份所写的50平方私房,因在办公证时未提交所有权证明,属无效,法院不在管,让我和妹妹协商解决。而且按遗嘱内容我应得的4平方,因妹妹向法官提出想购买,法官对我说,审判的结果是硬性判决,我必须将4平方卖给妹妹。我对法官说,中国继承法有规定:不可分割的财产可有按份共有,没有一条法律上讲可以逼我把应继承的房屋卖给妹妹,再说妹妹也没住在此房屋中,她一直将房屋租赁她人。法官说:最后的判决就是这样的,不管你服不服,只要我下了判决书,你妹妹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到房管局过房,不用你签字。我觉得公证书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就到市司法局立案申诉市公证处。要求司法局依法办案撤销此份公证。司法局已立案受理,但是司法局称此份公证合法不予撤销。另外,我到市公证处去咨询此份遗嘱的公证性时,公证处给我看了一份(公证处对司法局写的一份汇报)一、就办证情况,汇报上称当时父亲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当事人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新房工字第XXXX号)称其房屋产权证丢失。二、关于有证私房上面及周围建有房屋的情况,公证员接待受理过程中了解到立遗嘱人在其家房上及周围还建有房屋约50平方米,在笔录中告知他:”你家建的房没有合法手续属违章建筑,法律不保护,”当事人答:”知道,不过这是事实,我留个遗言,将来依法处理好了”,并要求公证员将接建的房屋写进了遗嘱。公证处的汇报中还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款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故立遗嘱人遗嘱中处分接建的无证建筑,因权属不明,为无效进为。至于立遗嘱人称:建此房的钱是小女儿出的,只是个证言而已。我认为父亲所立遗嘱在公证中有很多不合法之处,也不是父亲的真实遗愿, 一、 公证员为代书人,代书的遗嘱,可不可以不用见证人签字,遗嘱上只有代书人签名和代立遗嘱人签名。以及立遗嘱人的一个手印,没有见证人签名。虽然公证书上称有助理公证员XXX在场。这样合法吗? 二、(因我请的律师责任,他没有及时调取公证卷宗)不过通过公证处对司法局的汇报中证实父亲去办遗嘱事,只是提交了身份证和共有权保持证。并称房产权证丢失,这样的情况下公证处依然办理了公证这样合法吗? 三、既然50余平方的房屋没有办理正式建筑手续,而且50余平方的私房是建在父母关系存续期间,父亲既没向公证处提交50余平方的房产证明,而且也处分了母亲的财产,这样的情况下,公证处依然办理了,这样合法吗? 四、如果我不放弃继承权,法院可以强行判决吗? 而且现在的局面就是法院要硬性判决我的4.76平方米归妹妹所有,并让妹妹给我3000元的补偿,我当庭就表示不服 我现在已经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教众位律师,父亲的此份遗嘱是否有效(1999年10月份所立)?如果司法局还认为此份遗嘱有效,我该不该到法院起诉市司法局。难道真的就没有公平了吗?急切盼回复,万分感谢!

婚姻家庭
2006-01-12 22:34: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我个人认为,你方想使遗嘱无效,很难达到目的。你父亲去世后,系争房产就是你和你妹的共有财产,现在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官如依其所说的判决不可说不妥,至于对房价的补贴,由你们双方协商一个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则要由评估机构评估。
    这不是公平不公平的问题
    这是你的家事,在家庭纠纷中不存在什么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对方一个是你妹,是亲妹吧,一个是你过世的父亲,也是亲的吧,这件事情是他们要这样对你,不是法官或是公证员要这样对你,所以这里不存在在公不公平的问题。
  • 我这个妹妹是不亲的,是母亲抱养的,母亲去世前才对我和妹妹说明。
    我想问一下律师,有证的房产是28平方,父亲称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让妹妹继承,请问律师妹妹该得多少?我又该得多少?
  • 你也看到遗嘱了,难道不存在我所说的问题吗?我所说的遗嘱中所存在的问题不足以推翻公证
    我也考虑到了亲情,可是我妹妹把父母留下的所有钱财全部占为已有,我仅有的也要逼我给她。而且遗嘱公证根本就有许多不合法的地方,这样的遗嘱难道有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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