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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陈某买了一座砖瓦房子,这座房子是一个乡镇小学的,当时就这个买卖关系我的亲戚同学校签了合同,房屋作价3000元,合同中注明了学校不负责一切安全事故问题。过后有个叫李某的小商人愿买那房子的砖瓦,我的亲戚就转手把这些砖瓦、钢筋买给了李某,作价是2100元,当时说好了李某负责拆,我的亲戚只负责要其中的木材而已,其他事情我们不负责。并且李某把钱一笔交清,不过当时没有同他签定书面合同(就因为他把钱交清了)。后来商人李某又把拆房的工程承包给了包头王某,由王某负责请了些农民工来拆,在拆房子的过程中由于不注意发生了意外,导致伤了几个工人,其中有一个最重的是脚的骨头被砸断了,不过骨头只是断了而已,没有粉碎,那几个轻伤的工人已经用钱打发回家了,现只剩下那重伤的工人还在住院。大概总共的医疗费用为一万五千(15000元)左右。 我的亲戚现在总共付了2600元的医药费了,不过我们也拿到了能证明整个事实的书面依据,并且其中的商人、包头以及农民工都按了手印和签名了,都承认整个的事件就象我所描述的那样。 现在问题就是这其中的主要责任由谁来负责,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06-01-14 05:13: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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