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二审的时候我家未得到判决书,事离此时都已经5年了,现在强制执行,而且执法院出言如不付钱就拘留.我们说未得到判决书,他叫我们自己到市法院去查实,而且说如果发现有人带收就拘留当事人.
请问他们有权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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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我想问一下,他们现在执行,我怎么样才能查到起原告是什么时候申请执行的,听说只有在得到判决书六个月以前申请才有效,六个月后就试为自动放弃了.这种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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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问题就是不知道有无代收呀?当我们提异议的时候,应该怎样去查当年的具体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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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院还扬言说我们去查的时候如果属实就马上拘留当事人,请问他们有权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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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凭什么这样呢?我们不是没有得到判决书吗?在未得到判决书前他们这样子不是欺压百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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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去查当时的确是法院未送达到判决书,我们是不是可以在他们补发的时候从新计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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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看当时你们的判决书有无代收的情况,如果法院已合法送达,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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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然有权了,你们可以自己直接去法院查,如果怕出事,就请个律师去查,就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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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