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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酒楼上班,是应聘的服务员!进去的时候对我们没啥要求,说适应期三天,培训七天,结果在十天过后,在与客人倒酒时,客人动手动脚,当时我考虑到是客人,就没和管理讲,第二天才把实情给经理讲了,经理说我自我保护,与公司无关,后来我就打算离职,经理同意了,这种情况是不属于自离的是吧!结果说我是自离,不发于工资,说是公司规定!请问,这样的公司对员工公平吗?

劳动纠纷
2015-11-01 12: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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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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