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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知青邵某与农场承包土地兴建砖场,并住在砖场外自己改造过的房子,陈某(邻队)于88年在砖场打工,邵某于90年返乡,并将厂转让于陈某,陈某一家搬到了邵某原住过的房子,经营起砖场。吴某(原在农场内做杀猪生意)于96年找陈某协商入伙一起做胶杯生意,并说有一广西朋友赵某有技术要求一起入伙,陈某同意了。 吴某说他共出资了6万元(翻盖厂房,建窑等)具体是否出资6万并不清楚; 陈某出资4万,但原厂区内的砖、泥等都未列入出资内,反正吴某就认为陈某出资4万。 赵某,从广西拉了一些机器,价值1.3万元。 合作不久,赵某将其哥哥拉来,赵某的哥哥将一万元的橡胶杯拉来,就这样算入伙了。 四人当时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合作三年后,吴某将其成本先收回,然后再到陈某,依此类推,最后大家持平,因某些事情不愉快,四人开始订立书面协议,甲方为吴某和赵某,乙方为:陈某和赵某的哥哥,甲乙双方各做一年(轮换),合同内并未写截止日期。在其期间吴某找过陈某退伙,要求给他3万元,他就退伙,陈某凑够3万元给他,过了一天后,他想想又不同意了,甲乙双方各轮换每人做一年,乙方做的时候,甲方吴某到其它厂区租窑做胶杯,陈某因每年都要停一年,而在那一年中就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陈某只会玩泥巴的技能,于是2005年他在原厂区的上方,将地推平,准备兴建一个小窑,轮到甲方的时候自己就做小窑维持生活。但是刚建厂房的时候吴某就将其拉来的东西堵住要建厂路口,陈某的妻子上前去和吴某理论,吴某却将其妻子大打出手,陈某的妻了的医药费近600多元,经派出所协调后,让吴某付其医药费400元,他却以误了他的工为由,拒付。06年春节后即将轮到乙方(陈某和赵某的哥哥),但吴某和赵某、赵某的哥哥一起将陈某告上法庭, 1、三人提出原土地为荒地、空闲地,并和农场租下。(不许陈某在其上方建厂)对方说谎 此地于知青邵某承包后转让陈某,三人96年才来找陈某合伙,因时间过太长,原转让合同已不存在(但整个连队的人都要以证明),现在的书面协议中陈某并未将土地使用权写入。 2、三人提出要四股归一,进行投标,投标由他们定为9万元,一则他们三人要,就分陈某3万,让陈某退出,如果陈某要,陈某就必须一次性付他们6万,陈某根本没有能力付他们6万,当初自己的地盘,却要被别人赶出,十多年的心血,三人要吃掉你,现不知如何是好。 3、四人合作期间,到乙方的时候,吴某也在别的地方做胶杯生意(据了解几年了),赵某和赵某的哥哥在家中也有厂,由赵某的妻子管理,而陈某在这么多年中都未做其他的生意,每到别人的那一年,他就没事做,也没经济来源。于05年在其上方建一小窑维持生活那也算影响吗? 4、这土地使用权陈某可以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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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3 04:43: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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