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家人因为帮同村朋友作为第二担保人担保了大约13万元左右的贷款(我不知是私人还是银行),因为借款人潜逃,不回来,而且现在电话也处于不接状态,所以就有派出所拘留了我的家人,而且拘留书是写的十五天。在拘留所中,偶尔允许给外边打个电话,都说里面的都告诉他必须马上还了,否则直接会送到监狱离去。现在是贷款人的合同书和担保书,我家都没有一份,据家人说也是就帮忙签了一个字。没有给合同的。现在是第一担保人病了在养病,就把我家人拘留起来,每次打电话出来就说里面的工作人员和他们都说家里不先还钱就直接让入狱。我想问一下:
1.入狱是必须现有法庭判决的吧,否则派出所和警局没有权利直接让人入狱吧。
2.在拘留所中人说不还钱就让直接入狱,算不算是人身威胁。
3.按照责任分的话我们应该也没有责任替借款人还钱吧。
4.我看的担保法中说担保人只有从到期之后6个月的责任,是不是这样?就是借款人不还钱,是不是6个月后担保人的责任就没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