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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7年2月2日通过竞拍取得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州大道马市铺一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合同中违约金部分只要求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必须交清出让金,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清则每日按,土地总价款的千分之一付违约金,但出让人没有按期交地则没有违约金,此霸王条款是否合法,是否违约该同等才合法,现在由于出让人的原因到现在还没法交地,我公司该从哪些方面算违约金和没有交地带来的各种损失。希望帮助解决,谢谢

合同纠纷
2015-10-26 14: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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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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