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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今年50岁,是一家私人企业的工人,2010年3月进去工作的,2010年6月厂里开始交的医疗和养老社保,去年2014年8月发现癌症并去治疗,15年3月化疗结束,该企业老板在去年年底给我妈妈到14年八月的工资,社保交到今年3月。今年4月厂里叫我妈妈去签字也没说其他的,回来给我看的是失业证明和离职证明。我想问下对于我妈妈的情况该企业有什么责任或者义务,我妈妈有什么保障。还有医疗和养老保险自己交的话能否领取失业金,对以后的养老有影响吗?

其它综合
2015-10-18 09:15: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单位在职工因自身疾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予录用的,因予经济补偿;
    单位因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的,医疗期通常为6个月;
    医疗期内应享受医疗期工资,最低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因此不仅仅享受社保缴纳的待遇;
    失业金提取,在今后养老金提取时,可能在系数上会有一些影响,影响程度不详。
  •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保问题建议到当地社保局详细咨询
  • 法律规定 员工因病住院,公司应给予医疗期,期内不得开除员工,超医疗期,可开除,但需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停工期间不超过180天的发本人工资7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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