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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戚,县级市地税局工作,有心理疾病,最近因办公室合并,觉得不适,由爱人曾向单位领导反映因办公室调整自感不适,并有自杀倾向,望领导观注,之后因领导未能及时做工作,于第二天下午6点下班后,从地税局办公楼八层跳楼身亡,有类似“富士康"职工因心理疾病而跳楼案例。请问?单位有无责任?是否足属单位因思想工作不到位,心理疏导不及时,并另外安全防护措施不严等因素而负担造成跳楼自杀的部分责任。其单位能依什么政策和法规对其死者进行补偿?

其它综合
2015-10-17 0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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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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