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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08年3月,在北京1家外企工作。2008年3月离职。2009年7月,又重新入职该公司,一直工作至今。公司因经营问题,现需大量裁减人员,预计裁员通知会在12月1日,要求的离岗时间是12月31日。现公司HR正在拟订裁员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方案。假设不考虑前12月均工资基数的三倍封顶问题,请问,1)我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2)如何计算?

婚姻家庭
2015-11-19 09:23:54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您好,2008年离职时,公司没有发经济补偿金吗?
  •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不可以
  • 按合同重新计算
  • 不可以连续计算
  • 之前的不再计算。
  • 您好不连续
  •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累计工作年限
  • 不能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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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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