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月二十六号入职的,签的试用期合同,工资1300,四十五天试用期,转正后买保险,四月一号转正,签的合同期限是四月一号到十二月三十一号,但是由于公司内勤换人了,交接出问题,到六月份才给我买保险,要求补交,但是说是人社局那边不能补交,请问我能要求公司给我赔偿么,另外公司下发了一个通知。说是产假发的钱是(本地最低基本工资-个人社保缴纳费用)×70%,这个算法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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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安,单位能做到你们单位这样的都很不错了。
追问:所以我还要感谢我们单位是么
解答:没你说的意思,一旦与单位对簿法庭,还准备继续供在单位么?换个单位未必有现在单位好某个人建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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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