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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夫妻双方在东山临沂打工,在一个星期之前,男方突然留了字条走了。女方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精神正常为由不给挂失踪人口,说让回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现在回了户口所在地,结婚证,居委证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证件俱全。法院又不予受理,说因为是在临沂常年居住,要回临沂所居住的居委开证明,而且要在临沂才可以起诉离婚?我想问问是这样吗?男方还在各大银行贷了款,有信用卡的,有贷款的,在事发之前女方是不知情的,钱女方也没用到过,这样子起诉离婚女方要承担责任吗?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由于事发之后女方就回了老家办理起诉离婚,手机号码更换了,今天跟临沂本地的一个同事联系的时候,说银行已经报案,这样的话女方要怎么办?用承担什么责任吗?事情发生之后男方有打过电话给人事的一个同事,当时有录音,就在今天女方还有跟南方通过电话,但是女方没录音,这样要是跟警方反应,女方会不会有包庇罪或知情不报呢?

婚姻家庭
2015-10-13 1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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