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煤矿工人,于2001年10月在井下正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造成左小腿开发性粉碎性骨折,经兖矿三院治疗基本恢复出院工作。但于2014年3月感觉旧伤处不适并且两处流脓不止,经济宁附属医院检查已发展成骨髓炎,经院方医生会诊采取左小腿截肢手术。2014年7月,我于医院检查可以接受假肢辅助训练,并于当时安装假肢。2014年,我于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单位给与承担,假肢费用并没有全部承担,单位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给予部分费用的承担。 2001年10月发生工伤期间至旧伤复发这段期间,工伤一直没有申报而且没有任何赔偿。 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向单位申请伤残补助金以及假肢更换费用方面的资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