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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商场租了一间铺面,当初签的合同上写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为止属于免租期。过后就是按53块一个方来算价格。但是在这一年免租期内我方需要按时交纳公共分摊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等相关费用,按合同签订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9元,免租期后按合同的租金执行。我交了这个后,他还另外又让我交了另外一份的公摊水电费,,合同当初不是和他签的,,但是这样可以算他违约吗

其它综合
2015-10-06 08: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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