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3月15日进入公司,一直到8月15日才签订了一份三年合同,(3月15日至8月15日处于无合同状态,也没缴纳保险),劳动合同是从2012年8月15日到2015年8月15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续签,而我继续工作。9月25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应该给于我怎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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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张律师,您好,请问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补偿,如果公司不赔偿,能否起诉,需要什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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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按照一个月/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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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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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