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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欠张、李、王各20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欠马60万元,2014年底A公司获得当地政府投资奖励资金100万元,此笔资金政府要求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由当地甲局监督使用,后来A公司上交书面报告,报告要求上诉款项直接支付给A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B、C、D公司(这三家公司全部是甲局局长联系的,当时的意思是由这三家公司过账,然后返还到A公司账户),后来该笔资金到B、C、D公司账户后,甲局局长直接截留60万元,声称偿还马60万元,但是至今马不返还借条,请问:1、甲局局长的截留还款是否有效? 2、现在张、王、李能否起诉B、C、D公司要求行使代为求偿权?3、甲局局长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
2015-09-19 08: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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