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赵四人二.张、王、李、赵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水果店。由张、王个出资3万元,李以劳务入伙,赵提供场所,四人平均盈余。张是负责人,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期间,因水果店购买一批进口水果,流动资金不够,此时,王外出,张决定问银行贷款8万元,后因经营状况不好,王抽回了自己的三万元资金,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水果店继续维持了半年后决定散伙,此时,已亏损6万. 问题”1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李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 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4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