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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4年12月9号借了林女士20万,其在2005年12月19日前来讨债,本人当时写了一个“还款协议”注明2006年1月还清,并提供了一个工厂抵押,第二天其再次上门讨债,并认为协议时间太久,要求我立即还,本人在2005年12月20日晚已经还清欠被借贷方的20万贷款并收回原本欠条,欠条上是有注明月利息3%,当时我已经明确表态月息3%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我没有能力支付,其表示认可后退还了本人签名的借条。但是现在其出具一个借条复印件来诉讼我,要求我仍然需要偿还“月息3%,连本带利息23万”。并拿出“还款协议”来做旁证。 请问我是不是能这样辩论: 1、 双方“借款事实”本身未成立: 借贷方已经提前用其它方式偿还完成其唯一欠被借贷方的债务,并收回借贷方亲笔签名的原本欠条,且当面销毁。所以还款协议书所列明的借贷金额无有效“借款协议”“借条”“欠条”等证明借贷事实依然存在,只能证明借贷人曾经有过借贷事实; 2、 还款协议书内未列明借款时间,同时还款协议书内所列明的借款金额为20万,并不符合被借贷人提供的“证据1”所证明“月息3%,连本带利息合计23万”的证词。被借贷方的“诉状”所阐述的“借贷行为” 与“还款协议书”所阐述的“借贷行为”不能相互证明为同一件借贷行为,对于本案不能成为借贷事实依然存在的证据。该还款协议书内明确阐述了还款时间及方式,被借贷人在“协议还款时间之前”起诉了借贷人,从而再次证明被借贷方的“诉状”所阐述的“借贷行为” 与“还款协议书”所阐述的“借贷行为”不能相互证明为同一件借贷事由,该协议属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还款协议书属于双方或多方协议,必须由各方签名认可,被借贷方并未签名同意借贷方提出的协议内容;还款协议书内所列明的抵押物“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凤岗脚44号2楼的制衣厂”并未得到该制衣厂的拥有者、法人代表“李中坚”的同意,所以该还款协议属于“初步拟定的草稿协议书”,需各协议方签名一致同意,并出具有效的借款协议、借条、欠条等证明欠款事实依然存在,才真正生效和要求借贷方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

经济相关
2005-12-30 01:57: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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