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2014年11月13日起租,押一付三,房东于5月末提出想要卖房,但不需要我们马上搬走,7月份的时候房子有人交了订金已经准备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我房租刚好交到8月12日,并打算在8月12日前搬走,但房东说是如果我搬走就属于是我违约而不给我违约金和不退还押金,请问他这样做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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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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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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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合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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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先要按合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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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你们合同约定,未到期你搬走不付租金对方是可以追究你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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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前退房属于违约,你需要支付违约金,他可以拿押金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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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