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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在2014年12月3日在其单位上班工作,至2015年8月1日公司解散,共工作时间八个月。期间被诉人入职时没有执行劳动部门的规定,不执行订下劳动合同条款,违反纪律。本人亦是埋头苦干。入职时被诉人要申诉人先交1000元押金,要工作满六个月提出停职三个月后方可领取回押金,工资还要押一个月,入职时被诉人没有提及罚款事项与加班费用之事,入职时申诉人询问过被诉人有没有工资补底,被诉人说每月最少有4到5千工资收入,并不用什么工资底薪。 2015年9月10日申诉人到被诉人公司讨回被押下的七月份工资合计为2410元。由此被诉人说没有什么工资只剩余410元,要本人签名领取。本人不服,双方争议不休,被诉人说本人错投邮件,但事后没有重新处理好,退回本人工作分部,被诉人要求本人将快件退还回发件人。但被诉人擅自扣除申诉人工资2000元,说原因不详,蛮不讲理,没有声明,欺压打工仔,违反劳动合同条约,强行罚款,依理不合。2015年9月15日申诉人与劳动局工作人员到飞速货运服务部协商由劳动局工作人员调解,共计工资和押金合3410元人民币。劳动局工作人员要求老板先把押金1000元与410元工资在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9点返还申诉人,被诉人先扣下2000元待定是否罚款,确认罚款多少金额后其余剩下的再返给申诉人,本人同意调解与劳动局工作人意见达成一致,本人在2015年9月15日下午9点15分到飞速货运服务部领取押金与工资共计1410元。劳动局工作人员要求飞速货运服务部事先手写或者打印好收据证明一式两份,但当晚本人到此公司后,被诉人亲自写下一份收据证明,要求本人按照其写的内容照抄一份并签名,经本人祥细阅读后,发现被诉人写的收据证明具有诬陷成份,被诉人收据证明提及到如本人领取这1410元之后,还剩下的2000元待定,“多退少补”,本人打比方问被诉人,如果本人待定剩下的工资2000元,你认为依然不够罚款,是否还要本人自掏金钱出赔偿,被诉人说这是必须的,这样一来被诉人很明显欺压本人,本人不服,双方协商不妥,望仲裁加入调解。 今来书向劳动仲裁领导,望察民情,秉公执法,执正为民,主持公道,为申诉人要回所劳动的血汗钱望得,谢之不尽。以上情况属实,有人证,望赔偿我的损失。 致

损害赔偿
2015-09-16 20:33: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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