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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三年,2015年4-21至2018-4-30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为2015年4-22至2015年10-21,2015年8-19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书面通知了,口头说这三天通知期上不上班都有工资,上到8-20号公司就没有安排工作了,8-21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在结算工资时没有算8-21号的工资,请问合理吗?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15-09-15 16: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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