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行政案件中,受案登记表上部门负责人同意受案的时间晚于调查取证的时间,这样的程序违法吗? 在一起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提供的一份受案登记表,上面显示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受理行政案件调查的时间是5月26日,而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询问的时间是5月24日,调查取证的时间显示也是5月24日,等于部门负责人未同意受案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已经开始调查取证,这样的情形,办案人员是否涉嫌程序违法?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仅凭这点有打赢官司的可能吗? 另外,公安机关在5月24日询问时用的传唤手段是口头传唤,并没有使用传唤证,因为没有受案和部门负责人审批,肯定开不到传唤证了。而口头传唤只适用于现场发现的人吧,公安机关找他调查的是1个星期之前的一件事,能用口头传唤吗? 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时应该要履行传唤手续,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传唤证进行传唤。 而公安机关在未履行传唤证手续的情况下,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询问是否有法律效力,这样违规的情况下获取的嫌疑人陈述,能否做为证据使用呢?在法庭诉讼举证质证阶段,会被做为非法证据排除吗?

其它综合
2015-09-14 16:10:0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在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受理,就先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其调取的证据在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不能作为其依法行政的依据。
    追问:请问,罗律师擅长行政诉讼吗?
    解答:我主要做征地拆迁的方面的行政诉讼
  •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若您方主张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您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庭审理时提出。
    追问:李律师,您好,公安机关传唤我朋友时,不是现场发现,是找她调查一个星期之前的事情,请问这样的情形能用口头传唤吗?
    解答:一般不能口头传唤,除非事情紧急。但您方需有证据。
    追问:告知笔录中,告知人一栏有2个民警的名字,但是这两个人她只见过其中的一人,另外一名民警从来就没见过。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只有一人告知的告知笔录有效吗?另外那名没有参加告知的可以当庭对质的。我朋友再三说肯定没有见过那名告知人,可以对质的。
    解答:建议您方委托律师协助您处理此事,收集相关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