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受案登记表上部门负责人同意受案的时间晚于调查取证的时间,这样的程序违法吗? 在一起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提供的一份受案登记表,上面显示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受理行政案件调查的时间是5月26日,而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询问的时间是5月24日,调查取证的时间显示也是5月24日,等于部门负责人未同意受案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已经开始调查取证,这样的情形,办案人员是否涉嫌程序违法?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仅凭这点有打赢官司的可能吗? 另外,公安机关在5月24日询问时用的传唤手段是口头传唤,并没有使用传唤证,因为没有受案和部门负责人审批,肯定开不到传唤证了。而口头传唤只适用于现场发现的人吧,公安机关找他调查的是1个星期之前的一件事,能用口头传唤吗?
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时应该要履行传唤手续,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传唤证进行传唤。
而公安机关在未履行传唤证手续的情况下,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询问是否有法律效力,这样违规的情况下获取的嫌疑人陈述,能否做为证据使用呢?在法庭诉讼举证质证阶段,会被做为非法证据排除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