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 :
你好!
现遇到一宗案件:于张某2010年9月 8日入职我司,2011年4月离职,期间因张某工作失职造成我司损失3000000元,我司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但基层人民法庭说此案属于劳动仲裁案件,必须经劳动仲裁后方可受理,驳回我司起诉,请问有无法律依据,我司在2009年曾起诉一名员工造成损失,深圳宝安法院曾受理,并已开庭审理,但到深圳市龙岗区某法庭却不受理,也没有法律依据.只是若坚持要起诉届时裁定驳回.
我不明白同样时深圳市,宝安区某法庭可以受理,龙岗区某法庭就不能受理吗?
特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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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该先仲裁。建议按照管辖法院的意见办理,仲裁也不一定不好。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可为您具体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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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若给我们造成损失,你们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的话,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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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动关系先仲裁,不服才可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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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处理,法院这样认定没有道理。即使是劳动案件,可以仲裁,不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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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