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在学校后勤食堂工作的职工,我们学校每年跟我们签订一年的合同。我是2001年到学校的,当时学校没有给我交保险,一直到2007年学校才开始给我交保险。这期间的保险都是我自己交的。工资当时只有300,2007年以后才慢慢加到现在的最低工资。今年4月底我做了手术,经过几个月的休养我以为刀口长好了,8月20号就到学校报到做开学前的准备工作,也许劳动强度太大,用力以后刀口还疼,我去找领导,领导说研究一下就没有下文了。这期间有别人也是为工作的事找领导要求照顾,领导说你不能工作了就叫你老公养着,不要出来工作了。我听了很无语,就这样我一天天的工作着,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了,前几天还签了空白合同。
请问,我因身体原因不要这个工作了,向学校提出把我以前的保险和每年一个月的补偿补上可以吗。因为我问过领导,他说你自动离职的什么都没有,这是学校的规定。同事们都叫我不要走,学校这样的规定你这样走太亏了。这是真的吗?学校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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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是要治疗可以请病假。自行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
追问:那从2001到20O7年的保险费可以要求补偿吗
解答:可以要求补交,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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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只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一个月过后,就可以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付清工资。 若公司不发工资给您,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除了请求公司付清工资外,因为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还可以请求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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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立即走,就要与公司协商,经得公司同意。 3、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购买社保等),你以此为由离职,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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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自动离职的,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工资的。2、如果因为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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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