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海A公司有一份做一休一的工作,入职11个月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交的社保,每个月到手固定3000元。后又在B公司找了份做一休一的工作,月薪3300,入职四个月没有签订合同。B公司说因A公司已经在为我交社保,不能重复参保,且要代扣税款,按照劳务关系是3300-800/20
%,请问B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与两个公司算怎样的劳动关系或都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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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劳动法不限制两个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两个都是劳动关系。应当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追问:也就是说我与B公司其实也是劳动关系?那么我的个人所得税要怎么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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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的重复用工,但B公司不得代扣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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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合理的 建议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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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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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劳动法不限制两个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两个都是劳动关系。应当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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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