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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上海A公司有一份做一休一的工作,入职11个月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交的社保,每个月到手固定3000元。后又在B公司找了份做一休一的工作,月薪3300,入职四个月没有签订合同。B公司说因A公司已经在为我交社保,不能重复参保,且要代扣税款,按照劳务关系是3300-800/20 %,请问B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与两个公司算怎样的劳动关系或都是劳务关系?

其它综合
2015-09-25 0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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