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时间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 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 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 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