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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3月6日离职(离职证明上的日期),3月9日在新公司入职,从我离职到现在,原公司也未同我就竞业协议相关问题作过任何形式的沟通 4月20号银行卡收到1笔4000多块的转帐,备注是“代发工资”,原公司通常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我当时以为是补上月的工资,假设这钱是竞业补偿金,我存在违约行为吗? 我离职前月薪16000it行业,补偿金约定的标准为“工作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我所在地是北京,能否认为补偿与实际工资差异较大认作为不平等条约,所以不合法 下面是我签署竞业协议原文 第八条 甲方义务 (一)从双方劳动协议约定的协议绿性履行期限到期后的第二天起,甲方应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按月支付一定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为工作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若乙方违法本竞业限制,乙方违约金的赔偿标准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倍。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另,劳动合同里关于离职部分说明: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其进行的离职审计,离职审计属于离职交接的一部分” 我当时开离职证明公司要求要对方公司名,并写入离职证明内。我随便编了个公司,有没有问题

其它综合
2015-09-23 10: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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