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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1月按捣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写明2014年12月31日交房,直至今年2015年3月29曰开发商喊我们去拿接房通知书,并写了一张交房证明,上面写5月21曰交房,并限我30日内交清契税及印花税,我于4月3日交清了,以为按照接房通知5月21日可以接房,到时接房时交配套设施费,因为接房通知也是这样写的,到5月21日房产商打来电话要延期到6月30曰,直至今天9月5曰都未交房,我去找开发商协商退房,开发商却以补充协议上我未交清配套设施费不耸违约为由,不予退房,请问到法院,会支持这条补充协议吗?我究竟可不可以退房?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2015-09-16 21:23: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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