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某大型国企的合同制员工,因去年公司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我与原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合同中有双方违约责任的赔偿方法.而变更后的合同却没有用工方的违约责任而只有劳方的违约责任.而资方为了不赔偿违约金,竟然采取各种方法让我们签订新合同后再与我们解除合同,新合同签订时间最长不超3个月,最短的是当天签订当天解除.只赔偿经济补偿金.请问这些新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我们能否追讨违约金.请多多赐教,谢

劳动纠纷
2005-12-29 17:23: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劳动法规定需支付给劳动者的。
    2、违约金是因用人单位因经营上的需要而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条款,如果我们所签的新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旧合同中的违约约定向公司追讨违约金。
  • 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吗?我们能按原合同向公司追讨违约金吗?有法可依吗?
  • 请各位大律师康慨告知,不胜感激!
  • 老兄,你问的问题太深奥了,恐怕这里没人可帮你,还是到别处看看吧。
  • 我的意思是向公司追讨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 这种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 新合同签订时间最长不超3个月,最短的是当天签订当天解除.只赔偿经济补偿金.

    这些新合同是 无效合同,你们 追讨违约金 与赔偿经济补偿金有什么不同?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