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劳动者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应按公司工作要求做好交接工作,并经公司对移交工作确认后,方可解除合同,同时按照规定承担违法责任。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在申请提交30天后,公司未安排人交接工作,如果自行离职,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条款追究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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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合法,员工有权提出主动离职,提前30日通知即可,30日期满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应当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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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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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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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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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离职申请30天后,公司未给与任何答复的,可以视为默认同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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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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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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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辞职提前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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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定超越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交接,责任在单位,你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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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你只需要证明你提前30天已经通知公司离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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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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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提前30天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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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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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