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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0日,本人与公司合同到期。此期间公司发生股权结构变动,所有人员与一家新的公司续约。当时新公司系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人,办公场地,人员均相同。新公司续约时间为2014年7月中旬,与上一份合同之间存在三个月的空档期,期间工作正常开展,工资社保等正常发放缴纳。2015年6月,我从当前公司离职,请问可以要求这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吗?补偿额怎么计算?

劳动纠纷
2015-08-13 00: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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