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与公司签定的2年合同已于今年6月到期,目前一直未续签新合同。现在公司在新合同上附加的约定如下:“鉴于甲方经营状况不佳,双方同意在本合约存续期间,乙方可于任意期间、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辞职,但甲方需提前30天向乙方发布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信息、同时协助乙方顺利过渡获得下一劳动合同,此两情况下,双方同意甲方结清乙方工资和福利待遇后,解除本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双方均不再要求对方支付任何形式经济补偿即可了结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已充分阅读和了解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乙方完全自愿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特此签字”,这个附加约定是否有效,我能否拒签,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急!急!急!万分感谢您能及时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