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个驾驶员,我于2O14年12月5日在瓮安少年宫门口,不慎与一5岁的小孩发生踫撞,造成小孩左小腿大小骨折断,在医院医好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我当时在交警队交警认为他也有责任,5岁的小孩从事交通行为应在大人的监护下,大人没有看管小孩从事交通行为,受害方也有一定的责任。交警考虑到我买了不计免赔的全保,考虑到受害者是小孩,可怜受害者。同我商量判了我的全部责任,我当时考虑赔偿下来不会超过我第三者责任的限额,所以就同意在事故责任书上签了字。我保险第三者的限额是拾壹万元,当时住院伤者我垫付了伍万贰仟元,2O15年7月23号伤者通过法院要求赔偿他误工,护理,伤残金,法院判了柒万元。住院费用加上赔偿金合计拾贰万贰仟元。最后如果保险公司按壹拾壹万赔付我,其中我自己就要承担壹万贰仟元,我现在想到当时可怜伤者,现在自己要额外的承担壹万贰仟元。我现在可不可以把当时交警下的事故责任从新要求复议。就这情况能不能改判我负主责,伤者负次责呢?麻烦律师就这情况帮我支个招,解答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