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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员工服务满1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 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3日。 (二) 工作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日。 特别休假原则上不得累计,第二年3月31日后失效。除特殊情况,经由总经理特别批准外,不能以支取额外薪金方式代替特别休假。

劳动纠纷
2015-08-29 0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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