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县级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日期2013年8月1日)。
3.对方不服县级法院判决上诉中级法院,中级法院2013年12月12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于2013年12月2日将租赁屋过户。
4.我于2014年7月1日向县级法院申请对租赁物强制执行,期间多次到执行局问询,回答正在调查,我又向中级法院执行局反映,中级法院执行局回答下文督促县级法院执行局尽快执行交我使用。
5.2015年7月1日到县级法院执行局问询,回答是县级中级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县法院执行局对本案的执行官写了一字条给我叫去公安经济侦察大队报案,说此房屋租赁合同属欺诈。
6.2015年8月5日到执行局问询,执行局领导说不知道此案,等了解情况,8月6日回答说此案无法执行,理由是此租赁物以在只院判决前过%B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