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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化名)、小李(化名)、小刘(化名)均为某小学5年级学生,均未满16岁,某日课间,三人在学校操场嬉戏打闹,其中小李把小王推碰撞至墙上,导致小李受伤,事发当日,小李极其家人并未向学校说明受伤,次日,才向学校追究,学校支付5000元赔偿金,但未做任何支付证明,故小王监护人(甲)不承认已收到学校5000元赔偿,事后,小李的母亲,即监护人(乙),乙在没有通知小刘监护人(丙)的情况下,带着小王至市级医院进行治疗,拔掉了受伤的一颗牙齿,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交通费,食宿费及医疗费并无票据证明支持,过后,甲方要求乙方对所产生的伤害要求赔偿,而乙方认为丙方也有责任,故要求丙方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过司法程序,县初级人民法院判处乙方、丙方各承担一万多的赔偿费用,请问这件事情中小刘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

损害赔偿
2015-08-07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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