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法院传票下来了,我是被告方姓张 原告王某要求我们赔偿人身伤害损失费用3万元,法庭传票注明半月后上法庭开庭审理。有些疑问不明白,请求帮助。
具体事情原因如下:
我家在农村,本人自己做收粮(玉米)生意,半年前(2010年5月)开车去王某家收粮,此时粮食已经停收,王某打电话商量我来他家拉粮食,我说现在已经不收粮食了,经过王某人商求后还是去了他家。王某自行联系打粱机器与打粮的工人,打粮期间王某右手食指弄进打粮机绞断,王某家人立即送医院自行治疗,当时没有任何人员分担责任问题。
2010年8月,事情发生3个月后王某来我家要求我赔偿人身伤害费3万元,我拒绝赔偿。我的理由是打粮机器把王某的手指弄断,打粮机器也是王某自行联络的,跟我收粮的没有关系,当时事情发生时王某和我没有任何纠纷,王某找我要求赔偿,我拒绝赔偿,王某人没说什么走了。2010年8月底突然法院工作人员来了解情况,9月法庭传票下达,要求我出庭。
我想了解此事情与我有没有刑事责任,应不应当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