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西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有按揭。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交房,但因未取得综合验收证明,故开发商未交房,合同有一条延期交房一个月以上可以申请退房,现在已经超过一个月了,我想退房,咨询置业顾问,称可以退房,但是必须先还清贷款才可以退房,说是房子已在银行抵押,如果先退给我们房款,我们不还银行钱,那么银行就会把房子拍卖出去,就会给开发商造成损失,为了避免损失,这是他们的退房流程,请问这种流程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我们先还清银行贷款,开发商不退房款怎么办?开发商违约在先,而且也已经还了将近两年的贷款了,利息也不少,退房的话开发商会把利息一块赔偿给我吗,首付款的利息会赔偿吗?还有违约金,开发商说是每天给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这个已付房款是指首付款还是全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