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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 被告人霍**,女,年龄不详,汉族,地址不详,现在太原铁路局工作,住址不详,电话152********。 原告人赵**,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山西省忻州市**镇**村。联系电话:13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其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2、并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赵**被诈骗现金12万元,并在不触及法律的条件下让被告赔偿原告3年的误工费10万元,导致原告年幼的儿子失去母爱赔偿10万元,被告的诈骗行为给原告在亲戚、朋友和周围邻居眼里变成了一个不孝、不义的啃老族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其计42万元,责令贵院强行被告退还和进行补偿。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10月起,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并见面,被告已人脉关系硬可以让原告进入太原铁路局机关工作为名先后从原告处骗得12万元(在见面之日将其4万现金交于被告用于办理工作之用,剩于的8万分多次打入了被告儿子的工商银行帐户共计12万,在交谈中被告人称其父亲是太原铁路局机关的退休党委书记,声称杨副局长是其办事人是其父亲一手提拔。所以和杨副局长关系硬)并承诺在当年的新年可以让其正式上班工作,如果工作不成会如数将其办理工作的费用退还其原告,事实上是被告从原告处取得金钱后,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工作没有办成,出于原告对于她的信任,这三年期间被告胡编上班报道时间告知原告让其苦等,导致原告推拖多份高薪工作导致生活拮据,在办理工作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见面,被告怕其事情败露并予拒绝原告的见面要求,在被告不接受见面的情况原告通知被告不用在办理工作并让其退钱的决定,被告都是说指标到手了马上可以上班了为晃子欺骗原告,导致事情到今没有解决,期间原告妻子劝其诉送被告至法院追回其办理工作的费用,原告没有理采其妻子的意见并与2014年的6月份导致与妻子离婚,原告在离婚后与被告取得联系告知因为此事与妻在离婚的消息,并让其不要在办理工作催促让其把办理工作的费用退还原告,这时被告才合盘拖出说自己也是受害方被骗,原告出于人情让被告接着办理工作,被告声称其弟关系和上级领导很硬可以办理好工作主这个事情,并在次向原告及其父母保证于2014年的8月份让其上班,如果上不了班将其办理工作的费用一并退还,其他手续原告不用操心,出天种种原因将其上班报道时间定在了2015.3.9号报道上班,结果到了2015.3.9号原告被告知没有办法上班的情况,原告与被告电话沟通并在次告知不用办理工作并退其费用的决定,被告也同意将其费用退还,谁知在次联系被告时说2015.4月学生正在培训一个月随后便可上班,原告也通过熟人了解到确实有学生在培训,并了解到真实的上班报道时间是2015年的第4季度到2016年的4月份陆续上班报到,并告知被告她所说的时间无法上班并让她多次确认,如果和碑所了解到的情况是一样的就让被告终止办理工作事宜,并将办更有费用退还于原告,被告得知情况非常肯定的说没有问题(她所办理的工作包含我在内的23名学生都是内部人员和其他在校学生情况不一样),原告在一次出于人情同意在等,结果在次让被告欺骗,被告声称学生没有毕业,要等学生返校毕业将在2015.7.30号百分之百一起报道上班,结果到了被告所说的时间并取得联系,被告说还没有办法上班,并于7.31号晚商议退还费用的问题,被告说和她弟商量等2天给我们定个退还办理工作费用的时间,结果在约定的时间联系被告,被告便不接电话进行躲避,原告付给被告的钱是四处借来的,这三年的时间被告的多次欺骗,让原告在朋友亲戚和街坊的眼里成了一个不孝、不义的啃老族,原告身心备受催残,由于被告躲避无法将事情解决,原告只有采用法律进行维权,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诉讼请求第二条的赔偿。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受非法侵害,霍拉变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进行躲避不想予于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霍拉变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也对原告的身心和家庭造成了巨大变故,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此致 诉讼原告人:赵**  时间: 附:1、原告和被告的通话录音 2、汇款凭证 想咨询一下本人应该以何种方式起诉被告,办理工作的费用是否可以追回,本人所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在此谢过回复本人的律师,

交通事故
2015-08-04 09:4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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