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4年3月向房东租了一层住房,押一个月的租金,每次交两个月的租金。今年3月份到期后,我们不想续签,房东想让再续签一年,当时我们的说法是到时搬出时提前一个月给房东打招呼。房东也没有明确表示不续签一年就不给租房的问题,但当时房东在两份原合同下面加了一句话“注:再续签一年时间为2015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为1年”这句话下面没有写日期,双方都没有再签字。现在7月份我们给房东打招呼搬家,并只交了7月份一个月房租,房东也没说没够一年不退押金,还带我们去看了她在别处的房子,只是对我来说不合用。但现在我们搬完东西要退押金时,房东告诉我们押金不退,因为没能住满续签的一年是违约。我的问题是:房东在两份合同下面加的那句话代表续签一年吗?我们现在搬走属不属于违约?这押金应该是给我们退呢还是不退?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