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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11月因职务侵占19万被判5年,家人在判决前帮我归还3万余元;我当时有一套贷款房委托公司处理已归还所侵占款,按照价值基本这套房子属于公司和银行的了。但直到今天公司也未处理这套房子,只是把我的购房和贷款合同押在公司,。这导致我家人在2011年11月以后只能替我还银行放贷及其他相关费用。我就想问下,如果我现在把产权转给公司,但我要求公司把从2011年11月以后家人替我发生的费用跟公司要回,能要回吗?

刑事案件
2015-08-05 16: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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