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是:2013年6月份时被告就己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产牌,当时的预订价格为89.7万元同时也交纳了壹万元购车订金。在之后的2013年8月份时己经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处贷款,并也己经递交了相关车贷的手续,并也已签订了协议。在这时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员工,沈找到我并向我简单的介绍了,以公司,现金租购方式购买车辆的优式。有关可以优惠的是一个可以在原车价的89.7万元的基础上再次优惠12万元,及还可以低扣稅收每月3600元,合计在12万元上下,我考虑了以上的优惠,所以就同意了以租购方式的购车,具体是好像付裸车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的首付车款,车辆的购置稅,及(车辆的商业险,交强险,预交三年)并交纳三十万元的租车保证金(三年后不计息退还)。及以每月21000的租车x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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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可来电说明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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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相关资料找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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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