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原来是企业的一名劳资人员。2002年企业与职工赵某解除劳动关系,我按照1995年的《劳动法》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赵某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但赵某不肯来,我只好邮寄给赵某。30天后企业作出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我电话通知赵某前来领取,但他依然不肯来,这时企业面临解散了,我只好将赵某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放入他的档案中,送到失业保险中心并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现在赵某找到我,说我当初违法操作解除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未送到他手中,要追究我的责任,现在我请问:1995年劳动法中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必须送到当事人手中,我是否有违法或者违规责任,企业和赵某是否有责任?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