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8月27日得知了被我所在的沈阳机车车辆责任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并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劳动合同决定书上写明:
柳忠发,男,46岁,1981年11月参加工作,现任货修分厂电焊工,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4号453。
柳忠发从2010年1月开始,未能参加公司竞聘上岗,分厂,公司多次通知本人及家属,采取多种措施(邮递,登报通知其本人上班),至今仍未到单位上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经公司工会同意,公司决定与柳忠发解决劳动合同。
决定书中有三点不对:1)我本名柳钟发。
2)我家地址为114号而非14号。
3)我并未受到任何相关通知。
由于现在并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所以相关法律事务所说无法走入司法程序。我多次与厂内相关领导进行协商以求解决问题。但厂内领导态度模糊,一味拖延时间,不予明确答复。根据相关法律常识: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所以我无法界定其相关时间,希望知道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