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集团被另一集团收购,原旗下有两公司A和B。现就职于A,合同未改,原公司A也未注销。现公司要求自愿签署一份三方协议,内容大致为承认工龄,工作地点薪资待遇不变,后续合同将会于B签。请问各位律师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签与不签会有什么最终区别?
另外管理层放话,协议自愿签,如果不签合同还按原公司来,后续加薪等都是未知数,可能会比签了的少。因为原公司业务量少甚至没有。签与不签工作还是一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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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想签还是不想签?
追问:就是不知道有什么不同,所以决定不下签还是不签。原公司不注销原合同正常履行也谈不上赔偿。签了的话后续就按新公司的合同走,也看不到新公司的合同和管理政策,不清楚后续的影像。所以才想咨询下两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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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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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