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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已垫付2014年06月21日在启东市海防线与胜丰南路交叉路口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人季某,抢救丧葬费用共计34775.73元整。 根据相关规定,您或贵单位有义务优先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计34775.73元整。请于2015年01月01日前将上述款项存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收入专项账户,逾期未还的,我单位将依法追偿,由此产生法律责任及费用损失将依法由您或贵单位承担。 这个是什么意思,这钱是已经垫付给了受害一方了吗?那为什么要找另一方来偿还呢,我们这边的交警说没事的,那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交通事故
2015-07-28 17: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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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